碳酸饮料的CO₂气容量,国家标准GB/T 10792-2008明确规定:在20℃时应≥1.5倍。这1.5倍,是产品质量的法定底线,也是企业日常检测与管控的核心指标。
然而,许多企业只关注“CO₂气容量是否达标",却忽视了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合规维度——标签如何标注。当产品标签明示执行GB/T 10792-2008标准时,CO₂气容量不达标即构成“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"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。这意味着:CO₂的问题,不仅是质量问题,更是标签合规问题。
2025年至2026年,一系列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新法规和新标准密集出台——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25)、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)、《气泡水》(TCNSS 052-2026)团体标准等。这些新规虽未直接修改CO₂气容量的技术指标,却通过标签字体字号、数字标签、致敏物质标示、日期标示等多维度要求,对碳酸饮料的标签设计与CO₂标注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本文将从标签新规的核心变化出发,系统分析其对碳酸饮料CO₂标注的影响,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。
2025年至2026年,与碳酸饮料标签直接相关的法规与标准发生了密集更新:
(一)GB 7718-2025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
该标准于2025年发布,设有2年过渡期,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。主要变化包括:数字标签成为食品标签的重要载体(企业可自愿选择);八大类致敏物质强制标示;修改了日期标示要求,要求以具体日期形式标示保质期到期日;细化了配料表标示要求;新增食品声称的标示原则要求。
(二)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)
该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,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高度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其中,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3.0毫米;其他强制标示事项字体高度不小于1.8毫米;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,字体高度不小于2.5毫米。
(三)《气泡水》(TCNSS 052-2026)团体标准
该标准由中国营养学会归口,于2026年发布。标准界定了气泡水是以水为原料、经充入二氧化碳制成的饮料,并依据二氧化碳初始气容量将产品细分为微碳酸(≤3.0倍) 与强碳酸(4.0–5.0倍) 两类。标签标识方面,强制要求名称统一标为“气泡水",同版面须注明“微碳酸"或“强碳酸"类型。
这些新规的共同指向是:标签不仅要“标",更要“标得清、标得准、标得合规"。
TCNSS 052-2026对气泡水产品提出了全新的标签要求:
名称统一:标签上必须统一标注为 “气泡水" ,不能再使用其他模糊名称
类型强制标注:同版面须注明 “微碳酸"或“强碳酸" 类型
分级依据:微碳酸的初始气容量≤3.0倍,强碳酸的初始气容量介于4.0–5.0倍
基本门槛:二氧化碳气容量≥1.0倍(20℃)
对于执行该标准的气泡水生产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:标签上不仅要标注产品类型(微碳酸/强碳酸),还要确保产品实际的CO₂气容量与标注类型相符——标注“强碳酸"的产品,其CO₂气容量必须达到4.0–5.0倍;标注“微碳酸"的产品,其CO₂气容量不得超过3.0倍且不低于1.0倍。
这一变化使CO₂气容量从“单一的合格/不合格判定"升级为 “与标签声明绑定的合规判定" ——标签标注的类型本身就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承诺。
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对标签字体高度的强制性要求,对CO₂相关信息的标注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:
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:字体高度≥3.0毫米
其他强制标示事项:字体高度≥1.8毫米
大包装(>400cm²) :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≥2.5毫米
对比明显:强制标示事项应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进行标注
CO₂气容量虽然在GB/T 10792-2008中属于理化指标而非标签强制标示事项,但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标签上明示执行标准和CO₂气容量值以增强产品竞争力。在这些情况下,标注的字体、位置、清晰度均需满足新规要求——小字号、不清晰的CO₂标注可能构成标签不合规。
GB 7718-2025新增了数字标签的标示形式及要求。企业可自愿选择标示数字标签(如二维码),消费者扫码后可阅读更详细的食品信息。
对于碳酸饮料企业而言,数字标签为CO₂相关信息的展示提供了新的渠道——除了包装上的基本信息外,企业可通过数字标签展示CO₂气容量的检测数据、检测方法、批次信息等更详细的内容。这既提升了信息透明度,也对企业CO₂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——数字标签中的信息同样受到法规约束,虚假标注同样构成违规。
标签新规虽未直接修改CO₂的技术指标,却通过以下方式对企业的CO₂检测与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:
(一)“标注类型"倒逼“精准检测"
TCNSS 052-2026要求气泡水标注“微碳酸"或“强碳酸"类型。标注“强碳酸"的产品,其CO₂气容量必须达到4.0–5.0倍——这一范围远比GB/T 10792-2008的“≥1.5倍"更为精确和严格。企业必须具备更高精度的CO₂检测能力,才能确保产品实际气容量与标签标注类型相符。
(二)标签信息与产品实际的“一致性"要求
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当产品标签明示执行GB/T 10792-2008标准或标注了CO₂气容量范围时,CO₂气容量不达标即构成 “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" 。
在实践中,已有企业因此被处罚。亚洲汽水因两批次产品CO₂气容量不合格,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罚款9.3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6830.22元。河北海洋食品的葡萄苏打水因CO₂气容量实测值1.0倍(标准≥1.5倍),同样被判定为不合格并面临处罚。
(三)致敏物质与配料表规范对CO₂标注的间接影响
GB 7718-2025要求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,八大类致敏物质强制标示。虽然CO₂(食品添加剂)本身不属于致敏物质,但标签空间的重新分配可能挤压CO₂相关信息的展示空间——企业需要在有限的标签面积内同时满足多项新要求,对标签设计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挑战。
面对标签新规的多重影响,碳酸饮料企业应从以下维度主动应对:
第一,全面梳理标签合规现状。 对照GB 7718-2025、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及TCNSS 052-2026等新规要求,逐项审查现有标签的合规性——特别是字体字号、日期标示、致敏物质标示等新增要求。
第二,建立“CO₂标注类型"与“实际气容量"的联动管控。 对于执行TCNSS 052-2026的气泡水产品,必须确保标签标注的“微碳酸"或“强碳酸"类型与实际CO₂气容量相符。建议建立高于标准的内控目标——标注“强碳酸"的产品内控目标设为4.5倍以上,为气容量的自然衰减预留安全余量。
第三,升级CO₂气容量的检测能力。 精准的标签标注必须以精准的检测数据为基础。建议企业采用全自动减压器法CO₂气容量测定仪,通过标准化测试流程消除人为误差,确保每一批次产品的CO₂气容量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可追溯。
第四,关注数字标签的合规应用。 如企业选择使用数字标签,应确保数字标签中的CO₂相关信息真实、准确,并符合GB 7718-2025的相关规定。
标签从来不只是“包装上的文字",它是产品的 “法律身*证" ——每一行文字、每一个数字,都具有法律效力。
2025年至2026年密集出台的标签新规——GB 7718-2025的2年过渡期、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字体字号要求、TCNSS 052-2026的微碳酸/强碳酸分级标注——虽然未直接修改CO₂气容量的技术指标,却通过标签设计、信息呈现、类型标注等多维度要求,将CO₂的质量管控从“生产车间"延伸到了“包装标签"。
对于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:CO₂气容量的合规,不只是“测出1.5倍"那么简单——还需要确保标签上的每一处CO₂相关信息都真实、准确、清晰、合规。
当每一瓶碳酸饮料的标签上,CO₂气容量的标注——无论是执行标准的引用、产品类型的声明,还是气容量数值的展示——都与实际检测数据一致、经得起监管审查时,碳酸饮料的“气"才算真正有了从生产到标签的完整合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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